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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2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8年11月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56年9月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