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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侯福元与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版纳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侯福元,男,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系吉林省永吉县河西街居民。被执行人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版纳七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唐乾伦,男,系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侯福元申请被执行人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版纳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景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景景劳仲案决字第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福元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8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版纳七分公司执行3085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15)景劳仲案决字第0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文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岩 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