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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谭贵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谭贵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20号。法定代表人熊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新国,该行不良资产清收部主任。被执行人谭贵南,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实被执行人谭贵南暂无财产履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