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谭贵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谭贵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20号。法定代表人熊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新国,该行不良资产清收部主任。被执行人谭贵南,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实被执行人谭贵南暂无财产履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