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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与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51-1号原告: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常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艳娇,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诗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太和县华丰聚脂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汪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