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孟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孟某某,男,200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鲍某某,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鲍某某、被告孟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0日,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原告随其母亲生活,被告每年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后被告没有支付。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被告辩称:没有支付的原因是没有能力。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2、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当时约定,原告随其母亲生活,被告每年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后被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经调解离婚,约定原告随原告母亲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年5000元,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孟某某抚养费每年五千元,至年满十八岁止,并于每年的12月底给付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栗 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