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长富与曹兰煌、福建省嘉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富,曹兰煌,福建省嘉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黄长富,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兰煌,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丹。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黄长富与被执行人曹兰煌、福建省嘉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0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0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