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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贩卖毒品、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2012年1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17时许,“包哥”(另案处理)接到谭某某购买毒品电话后,叫被告人李某拿价值150元的冰毒送往顺庆区铁欣路龙胜宾馆303房间。李某将“包哥”给的一小包毒品送到该宾馆303房间,从购买毒品的谭某某处收取200元钱,走出宾馆即被警察抓获。当晚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从李某处购买冰毒一小袋后,叫宾馆服务员另外打开305房间供自己使用,在该房间里先后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圆圆”、宋某、陈某及自己吸食买来的冰毒。抓获时警察当场查获了未吸食完的毒品。经鉴定,该查获的毒品净重0.06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辩解自己没有向谭某某贩卖过冰毒,庭审中谭也当庭辨认当时给其送去冰毒的人不是李某。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11日17时许,“包哥”(另案处理)接到谭某某购买毒品电话后,叫被告人李某拿150元钱的冰毒送往顺庆区铁欣路龙胜宾馆303房间。李某将“包哥”给的一小包毒品送至龙胜宾馆303房间交给了谭某某,并从谭处收取200元毒资后离开。李某走出宾馆即被警察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李某贩卖毒品案的线索来源于民警侦查工作中获取。2、李某、谭某某、“包子”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3月11日16时39分至17时17分,李某、谭某某分别与“包子”进行通话。通话顺序是:16时39分谭某某主叫“包子”1分33秒;16时46分、59分李某主叫“包子”,时长分别为22秒和13秒;17时00分“包子”主叫谭某某31秒;17时17分谭某某主叫“包子”17秒。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3月11日17时45分至50分,公安机关在龙胜宾馆楼下挡获李某,现场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搜出毒资200元予以扣押。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顺庆区龙胜宾馆有人贩卖毒品的线索后,在该宾馆楼下抓获李某,从其身上搜出毒资200元。5、户籍资料,证实李某生于1989年6月2日,犯罪时为成年人。(二)证人证言1、张某某证实,2015年3月11日下午,他给谭某某打电话,谭说与朋友圆圆在龙胜宾馆303房间上网,于是他也去了。他去后谭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没有,谭就打电话叫别人送200元钱的冰毒过来,还在隔壁给他单独开了305房间,他在里面上网、打游戏。5时半许,他在305房间通过故意没关严的门缝,看到一个穿猪肝红色上衣的男子到303房间去了,进去后很快离开了,接着谭某某就拿了一小袋冰毒到305房间来。由于是从侧面看的,没有看清男子的长相。同时证实当时303房间除了这个男子外,再没其他人去过。2、刘某证实,自己外号叫圆圆。2015年3月份左右,她和谭某某一起去火车站龙胜宾馆,谭某某开了一个房间,她们在里耍时,小宇过来了,谭某某又在隔壁开了一间房。一会儿小宇来她们房间耍,问她们有没有冰毒,她和谭某某都没有,但谭说其认识卖冰毒的人,接着就打了个电话购买冰毒。过了一小时左右,一个她不认识的穿猪肝色外套的年轻男子来到她们房间,谭某某喊她到隔壁房间去一下。她去后不到一分钟,谭某某就拿了一小袋冰毒过来给她和小宇看。还证实那个男子来之前,她和谭某某一直在一起,除了小宇之外没有其他人到过她们房间。(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某供述,2015年3月11日下午4时许,他在小西门处上游戏厅里打游戏耍时,“包哥”打来电话叫他帮其送150元钱的冰毒到龙胜宾馆,然后“包哥”在游戏厅外面给了他一小包冰毒叫他送到龙胜宾馆303房间。他到了303房间时,房间里有两名女子他都不认识,其中一女子边上网边打电话,对他做了一个不要讲话的手势。女子打完电话对他说来晚了,打算不要,正在打电话联系别人送。他解释了原因后,该女子给了他200元钱,他把冰毒放在了桌子上面。他下楼了正准备打的走时被警察抓获。这200元钱中有50元是“包哥”给他的提成。他和“包哥”是今年1月份在游戏厅里认识的,不知道其真实身份,估计是专门长期贩卖毒品的,以前还帮其送过一次冰毒,最近因为没钱用,帮其送冰毒给买家可以从中赚取50元钱的提成,所以又才帮其送的。2、被告人谭某某供述,2015年3月11日下午她与朋友圆圆在龙胜宾馆303房间耍时,小宇来了,她问小宇有没有毒品,其说没有,她就给“包子”打电话叫其送200元钱的冰毒过来。等了一个小时左右,一个她不认识的穿猪肝红色上衣的男子来到房间说是给她们送冰毒的,她就给了那个男子200元钱,那个男子将一小袋冰毒放在桌子上后走了。(四)辨认笔录,谭某某辨认出李某是卖冰毒给她的人;刘某辨认出李某是卖冰毒给谭某某的人,张某某就是“小宇”。二、2015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从李某处购买冰毒一小袋后,将毒品拿到她事先另外开的305房间,张某某制作吸毒工具,在该房间里谭某某先后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刘某、宋某、陈某等人吸食买来的冰毒。警察当场查获吸食剩下的毒品。经鉴定,所查获毒品净重0.06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线索来源于民警侦查工作中获取的相关线索。2、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毒品称量、封存笔录、提取证据笔录、扣押清单及谭某某指认毒品称量照片,证实2015年3月11日22时03分至22时30分,公安机关对龙胜宾馆305房间进行检查,查获陈某、宋某两名男子、一小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疑似冰毒、两套吸毒工具,并对该疑似冰毒进行现场称重、封存、提取、扣押。3、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一小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疑似冰毒净重0.06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顺庆区龙胜宾馆305房间有人吸食毒品的线索,后在该房间查获陈某、宋某,在303房间查获谭某某、张某某。5、户籍资料,证实谭某某生于1996年5月8日,犯罪时为成年人。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谭某某于2012年1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二)证人证言1、张某某证实,2015年3月11日下午,谭某某在龙胜宾馆303房间的隔壁给他单独开了305房间,他在里面上网、打游戏。到龙胜宾馆303房间送毒品的男子走后,谭某某把一小袋冰毒拿到305房间来,他去楼下买了瓶矿泉水和吸管,回来做成吸食工具与圆圆先后吸食了几口,过了一两个小时,谭某某进来吸食,再之后圆圆上班去了。晚上9时过,他的朋友宋某、陈某来找他时也在该房间吸食了冰毒。过后警察来将他们四人查获,还在电脑桌上查获了没吸完的冰毒和两套吸毒工具。2、刘某证实,自己外号叫圆圆。2015年3月份左右,她和谭某某一起去火车站龙胜宾馆,谭某某开了一个房间,她们在里耍时,小宇过来了,谭某某又在隔壁开了一间房。过了一小时左右,一个她不认识的穿猪肝色外套的年轻男子来到她们房间,谭某某喊她到隔壁房间去一下。她去后不到一分钟,谭某某就拿了一小袋冰毒过来给她和小宇看。后来小宇去楼下买了矿泉水瓶子回来做好吸毒工具,她与小宇一起在该房间里吸食,谭某某也过来吸食了的。然后她耍了一会儿就回家了。3、陈某证实,2015年3月11日晚10时许,他到龙胜宾馆305房间找张某某时,看到宋某也在,房间里还有吸毒工具和冰毒,他就吸了几口,303房间的一个女子也进来一起吸食了的,之后该女子与他们一同被警察查获。4、宋某证实,2015年3月11日晚9时许,他到龙胜宾馆305房间找张某某,在房间里吸食了一次冰毒,之后陈某也来吸食了一次,其间303房间的一个女子也过来吸食了的,然后他们被警察查获。他们没吸食完的冰毒装在小塑料袋里放在电脑桌上被警察查到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谭某某供述,2015年3月11日下午,在她另外单独开的305房间里,小宇下楼去买了瓶矿泉水做了吸毒工具,把她从“包子”处买来的200元钱的冰毒在该房间里与圆圆吸食,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她过去吸食了一口又回到303房间。晚9时左右,有两个男子来到305房间,吸没吸她不知道,因为她没再去305房间了。后来他(她)们就被警察带到公安局了。(四)辨认笔录,刘某辨认出张某某就是“小宇”。(五)现场检测告知书及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证实李某、张某某、宋某、陈某、谭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包哥”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某某在宾馆开房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人他人吸毒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辩解其“没有向谭某某贩卖毒品”的问题,经查,言词证据中证人刘某、张某某证言相互印证:他们二人与谭某某因没有毒品吸食,谭某某向一人打电话购买冰毒,之后一个穿猪肝红衣服的男子进入龙胜宾馆303房间又很快离开,然后谭某某就有了一小包冰毒。这与谭某某庭前关于“购买冰毒”过程的供述及第二次庭审中对刘某、张某某证言无异议的质证意见相吻合,且与李某在庭前作出的承认供述相吻合。另有书证李某、谭某某与“包哥”间的通话记录及谭某某、刘某对李某的辨认笔录加以佐证,前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李某在龙胜宾馆303房间向谭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而李某的“否认”除了谭某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当庭对李某辨认后作出“不是一同受审的此人送来冰毒”的否认供述外,再无其他证据印证,因而该辩解不予采信。查获的毒资是犯罪所得,应予以追缴;查获的毒品是违禁品,应予以没收。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缴纳。)二、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缴纳。)三、对查获毒品0.0605克予以没收、毒资2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蓉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肖惠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佳欣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