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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雷伟文与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鸿翔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2015民一终565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雷伟文,广州市鸿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赵桂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伟文,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被告:广州市鸿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家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