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文伟与李斌、宁海县佳德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伟,李斌,宁海县佳德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叶文伟,农民。委托代理人:董丰,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斌,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旭,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海县佳德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208号。负责人:谢利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元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伟诉被告李斌、宁海县佳德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叶文伟负担。审 判 长 梁业生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