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执字第(490、494、496、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10、512、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满彦辉与邹德龙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李孝刚,陈佰祥,满彦辉,赵希山,刘德金,胡彦禄,刘福军,王会权,苗壮,常治国,矫立超,戴国良,王红,任海龙,邹德龙,巴彦县驿马山双河生态水稻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99号(2015)巴法执字第(490、494、496、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10、512、513)-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李孝刚,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陈佰祥,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满彦辉,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赵希山,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刘德金,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胡彦禄,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刘福军,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王会权,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苗壮,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常治国,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矫立超,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戴国良,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王红,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任海龙,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邹德龙,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巴彦县驿马山双河生态水稻专业合作社,地址巴彦县西集镇春发村。法定代表人:任海龙,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062、1063、1064、1065、1066、1067、1068、1069、1070、1071、1072、1073、1074、10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飞、李孝刚、陈佰祥、满彦辉、赵希山、刘德金、胡彦禄、刘福军、王会权、苗壮、常治国、矫立超申请执行任海龙、邹德龙、巴彦县驿马山双河生态水稻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偿还其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490、494、496、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10、512、5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