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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郑伟,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某与上诉人翟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与上诉人翟某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与上诉人翟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542.5元,由上诉人翟某负担54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跃兴代理审判员  乔 鹏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