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再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人民政府与马志国、买利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再初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人民政府(原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文,镇长。原审被告马志国(曾用名马治国),男,1978年7月27日生,回族。原审被告买利温,男,1973年11月13日生,回族。原审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人民政府(下称宁郭镇政府)与原审被告马志国、买利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武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审原告宁郭镇政府的起诉;原审原告宁郭镇政府不服,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焦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审原告宁郭镇政府的上诉,维持了本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原审原告宁郭镇政府依法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元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焦民申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该案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15年4月17日,本院将上述案件予以立案,案件编号为(2015)武民再初字第00002号。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不宜作为再审案件予以立案,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武民再初字第00002号案件。审 判 长 李明达人民陪审员 柴 玮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