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文生与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生,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黄文生,男,1974年1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占标,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生与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改走非诉讼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生撤回对被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777元,由原告黄文生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忠人民陪审员 黄鸽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