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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章丘市龙泉书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章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万传广,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阚静,男,章丘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健,男,章丘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章丘市龙泉书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黄立勇,经理。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章丘市龙泉书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3日以被执行人章丘市龙泉书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章卫公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章卫公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章丘市龙泉书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卫催告(2015)第013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章卫公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卫公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