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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郝利红与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郝利红。被执行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丛台区望岭路19号财税楼4-3号。法定代表人:杨自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利红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丛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