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代林、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执字第720号申请人李智民,男,生于1961年9月,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代林,男,生于1980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被执行人罗琴(曾用名曾继华),女,生于1981年8月,汉族,高中文化,系代林之妻。申请人李志民依据(2015)巴州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代林、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林、罗琴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案外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巴州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