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2马勤平与王俊平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勤平,王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12—3号申请人马勤平,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临县碛口镇冯家山村人,住临县城内新建街117号。被执行人王俊平,女,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临县曲峪镇郭家洼村组87号。本院执行的马勤平与王俊平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俊平在临县曲峪信用社开设有工资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俊平在临县曲峪信用社开设的工资存款账户为6215805620000843490内的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王俊平在临县曲峪信用社开设的工资存款账户为6215805620000843490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