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民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四川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丰裕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丰裕分公司,深圳市中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雁江区城北综贸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大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能安,资阳市雁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丰裕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城北综贸市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爱联陂头背新村一区3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刘良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国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翠,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丰裕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振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慧、代理审判员周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能安,被上诉人深圳市中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振宇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凌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