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平与李光辉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李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杨平,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李光辉,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光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光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光辉在银行有存款,本院确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光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的银行存款6215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远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