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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俞洪光与叶华、林爱英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洪光,叶华,林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俞洪光,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叶华,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林爱英,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俞洪光与被执行人叶华、林爱英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红曼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