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仲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赵建东仲裁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赵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仲保字第10-1号申请人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申请人赵建东,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威海仲裁委员会移交的申请人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赵建东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数额28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赵建东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嘉和丽舍-2号XXX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