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程秀云诉被白海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云,白海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017号原告程秀云,女,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白海立,男,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云诉被白海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秀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秀云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