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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程秀云诉被白海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云,白海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017号原告程秀云,女,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白海立,男,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云诉被白海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秀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秀云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