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朱其水与戴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水,戴荣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007号原告:朱其水,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戴荣鑫,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其水诉被告戴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其水于2015年9月10日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其水以另案已处理、本案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其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朱其水负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