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董振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董振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679号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玉元,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珊珊,系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振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董振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