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香,杨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香,女,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克文,男,1954年2月14日生,汉族。张云香依据生效的(2004)礼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杨克文履行生效的法律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杨克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经张云香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礼执字第0013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带杨克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张云香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广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