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乐清市堡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专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堡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专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22号原告:乐清市堡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富。被告:王专献。原告乐清市堡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专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清市堡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堡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