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贵平与丁永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平,丁永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528号原告赵贵平。被告丁永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平与被告丁永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贵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贵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赵贵平预交),由赵贵平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孙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