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王燕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480号原告王燕,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广才,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伏槽,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组,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组。负责人徐伏斌,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徐某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毕业明人民陪审员 卜志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