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骆林海与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林海,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骆林海。被执行人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科技园24号。法定代表人徐正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99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四海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