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邢秀荣与母炳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秀荣,母炳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邢秀荣,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母炳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邢秀荣与被执行人母炳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6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忠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