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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全诉被告王运强、陈会生、杜云龙、王建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全,王运强,陈会生,杜云龙,王建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618号原告:王海全,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运强,男,60多岁。被告:陈会生,男,60多岁。被告:杜云龙,男,60多岁。被告:王建民,男,60多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全诉被告王运强、陈会生、杜云龙、王建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7元,减半收取3229元,由原告王海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