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明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丽嘉花园2号楼2室,组织机构代码58379890-6。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猛。被告康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康明月已经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明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顾志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