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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民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炳富与陈飞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炳富,陈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炳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飞。委托代理人:孙实青,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炳富与被上诉人陈飞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一案中,吴炳富提出上诉后,不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炳富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