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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世红与中山市古镇花牌照明电器厂、中山市古镇汇展灯饰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红,中山市古镇花牌照明电器厂,中山市古镇汇展灯饰电器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杨世红,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胡小颜、邱斌斌,均系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花牌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投资人:梁永田。被告:中山市古镇汇展灯饰电器厂,经营地址在中山市古镇,经营者梁永培。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瑞兰,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炫滨,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世红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花牌照明电器厂、中山市古镇汇展灯饰电器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红的委托代理人胡小颜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花牌照明电器厂、中山市古镇汇展灯饰电器厂的委托代理人何瑞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世红诉称:其是第20093014xxxx.2号,名为“led泛光灯”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该专利由富阳市新世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富阳公司”)于2009年6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公告,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应当依法受到保护。2010年6月1日,专利权人与其签订《独占性专利许可合同》,约定在涉案专利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授权其在广东省区域内独占性许可实施该专利,其作为涉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单独有权针对侵犯前述外观专利权的行为采取诉讼等维权措施。其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了大量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并在中山市古镇瑞丰灯配城等灯配市场大肆销售,影响十分恶劣。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的该行为构成侵权,且该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杨世红第zl20093014xxxx.2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杨世红经济损失及杨世红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第258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专利号为20093014xxxx.2,名为“led泛光灯”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杨世红提起本案诉讼失去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世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杨世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郭小玲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德军书 记 员  钟小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