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鸿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力德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鸿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德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254号原告无锡市华鸿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博大路。法定代表人胡华兴,华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安平、顾翠兰(受华鸿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通力德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德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夏集镇工业集中区振兴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鸿公司与被告通力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鸿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鸿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鸿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0元,保全费320元),由华鸿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