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连鹤与毕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鹤,毕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张连鹤。委托代理人杜建柳,洪泽县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克。原告张连鹤诉被告毕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连鹤的委托代理人杜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借贷的债权人并非本案的原告。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与涉诉借贷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对原告的��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连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连鹤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陶 春人民陪审员 周 荣人民陪审员 潘富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