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委托代理人马文斌,宁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男,住址同上。(缺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3月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谈婚,2009年11月在宁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男到女家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就不好,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由于被告好逸恶劳,脾气又大,原告稍有不从便拳脚相向大打出手。2010年10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告不辞而别,从此再无音讯,经原告多方查找,均无被告下落。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长达四年之久,且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继续生活,无奈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某原籍新疆五家渠市人,住101团2连88栋。2008年3月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并谈婚,双方约定男到女家生活。2009年11月25日在宁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各异,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不和。2010年10月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便离家出走,双方失去联系,后经原告多方查找均无被告下落。现原告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长达四年之久无联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户籍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结婚证原件,高寨子镇高寨子村村委会证明,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打工期间认识自愿谈婚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和睦相处,维护家庭的稳定。双方性格各异,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能互相包容,互相珍惜,特别是婚后不足一年被告离家出走,之后原告与其失去联系,经原告多方寻找均无被告下落,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已四年之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审 判 长 熊远贵审 判 员 于怀江人民陪审员 夏琼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