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6号原告任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三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曹某,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长 王军科审判员 王晋明审判员 齐 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