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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福荣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10月在平川区王家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9月生男孩高某甲,2003年3月生女孩高某乙。一直以来,双方感情都是凑合着过,时至今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被告承认被告的过错比较多,但离婚对孩子、老人的伤害比较大,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9月在平川区王家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9月生男孩高某甲,2003年3月生女孩高某乙,婚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结婚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原、被告双方婚续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产生矛盾应正确对待,及时沟通,被告认可其有过错,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福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廷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