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景波与莫成飞、莫思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陈景波,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丁匀,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曦俊,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成飞,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莫思业,1980年8月4日出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波诉被告莫成飞、莫思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景波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8160元,由原告陈景波负担。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颖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