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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衡与叶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衡,叶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王衡,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071。被告叶向民,男,汉族,住广东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21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衡诉被告叶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衡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活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