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凯源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家具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凯源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家具厂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55号原告:合肥凯源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爱华,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家具厂,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志龙,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环,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合肥凯源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家具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凯源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一千六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 丁代理审判员 张慧霞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夏跃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