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蔡汉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皓力家具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蔡汉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皓力家具材料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五星村牛患围(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三号车间)。法定代表人:刘富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新跃,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铭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汉明,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6********,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南路**号。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皓力家具材料商行,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隔海海圣路**号。经营者:蔡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汉明、茂名市茂南区龙艺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汉明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汉明的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汉明起诉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庆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