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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独家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独家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692号原告陈国庆。被告独家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庆与被告独家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