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玉荣与薛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荣,薛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73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荣,女,1950年4月8日生,汉族,济南公共交通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薛海涛,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荣与被执行人薛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薛海涛的工资帐户已经被另案查封,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市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