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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戴金军与郭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军,郭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戴金军。被告郭登峰。委托代理人周亚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军与被告郭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0元,由原告戴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