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戴金军与郭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军,郭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戴金军。被告郭登峰。委托代理人周亚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军与被告郭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0元,由原告戴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