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裘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裘某,被告:裴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平,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裘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