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道凤与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凤,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92号原告:谢道凤,女,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廖喜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道凤诉被告滁州市发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