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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廷芳与叶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芳,叶良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13号原告梁廷芳,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叶良华,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现暂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梁廷芳诉叶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廷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廷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