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廷芳与叶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芳,叶良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13号原告梁廷芳,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叶良华,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现暂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梁廷芳诉叶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廷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廷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