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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斯丹与沈惠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斯丹,沈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斯丹。委托代理人斯小良。被执行人沈惠芬。申请执行人斯丹与被执行人沈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25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350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一直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541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源: